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市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函〔2018〕11号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津市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各单位:
《津市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津市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是指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给我市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利后果的行为。
第二章 追责情形
第四条 违反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行政审批、行政服务申请故意不办理,或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
(二)在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时,不实行一次性告知的;
(三)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自行更改审批事项要素、增加审批环节或时限、变相实施已取消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应当纳入政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拒不纳入,或者已纳入但行政审批的主要程序、环节仍在原单位办理的;
(七)其它违反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违反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制企业出资参加各种评比、研讨、培训等活动及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的;
(二)违反企业意愿,直接或变相向企业强买强卖产品,以协商等形式向企业收取各种名义赞助费,或向企业摊派,强制企业捐赠捐献、报销各种费用的;
(三)将法定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向企业收取咨询、信息、检测等各种费用,或实施法定有偿服务项目时只收费不服务的;
(四)对惠企降费减负政策未及时落实,或附加条件索取好处才落实的;
(五)其它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的。
第六条 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涉企检查备案制的相关规定对企业乱执法、乱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
(二)未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对企业乱罚款的,或不履行有关处罚审批手续,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三)涉企收费中擅自改变征收范围、标准,不开具合法票据,或者只征收不服务、少服务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将收缴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五)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法定依据以及未按规定出示证件实施行政执法的;
(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七)其它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的。
第七条 除第四条至第六条之外,其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责任划分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辞退;
(六)停职、免职、责令辞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法律、纪律责任。
第九条 责任划分:
(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的决策、决定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经领导人员批准作出的决策、决定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由领导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承办人员的故意行为致使领导人员决策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领导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由工作人员承担责任。但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由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领导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条 具有本办法所列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从严处理:
(一)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同时具有本办法所列损害经济发展环境两种(含两种)以上行为的;
(三)两次(含两次)以上被检举、控告且查证属实的;
(四)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与违法违纪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协从其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为其充当保护伞的;
(七)阻扰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管辖权限,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 被责任追究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起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被责任追究的个人或单位在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还;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市优化办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授权市优化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