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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8-10-16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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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费减负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16 浏览次数: 【字体:

津政发〔201824

津市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降费减负促进工业企业

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和驻津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战略,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振兴实体经济,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津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要素成本

(一)降低用气成本

在津市长燃燃气有限公司新开户且年度实际用气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企业,其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按标准的50%收取;新开户且年度实际用气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其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全免。入户工程管网设施建设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二)降低用电成本

用电服务实行一厂一策,在优化基本电费缴纳方式、提高功率因数、用好用活峰谷电价政策等方面提供个性化服务,推广企业专变电社会化委托服务。

对园区符合产业政策的规模工业企业,每年1月由企业自行向市科技工信局(电力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市科技工信局负责组织财政、供电公司等部门共同认定并公示后,由市财政对生产用电同比增量部分(10万千瓦时以上)给予0.03/千瓦时的用电奖励,并向上申报常德市财政0.03/千瓦时的配套奖励。对新投产的园区规模工业企业,由市财政对投产后第一年的年生产用电量(10万千瓦时以上)给予0.03/千瓦时的用电奖励,并向上申报常德市财政0.03/千瓦时的配套奖励。

(三)降低用水成本

对因大量蒸发、蒸腾等原因造成排水量低于用水量20%以上的工业企业,每年1月由企业自行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市住建局负责组织财政、环保、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共同认定并公示后,按企业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工业企业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降低用地成本

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弹性供应方式,年租金不超过租赁签约时该地块出让评估价的2%,但不得低于该地块征拆成本每年应付的利息。

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研发、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

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应不低于总价的20%。对新出让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在现有厂区内翻建生产性用房或加层建造多层厂房用于生产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高新区(新区)范围内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企业,每年1月向市高新区提出申请,市高新区负责组织财政、审计、国土、住建、地税、发改、科工等部门共同认定并公示后,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留成部分,由市高新区财政分局安排困难和激励扶助资金补助给企业。

(五)降低用工成本

支持高新区新进企业纳入打捆申报养老保险缴费优惠费率过渡试点。从批准试点之日起,新进企业按当年过渡试点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统一缴费费率。

鼓励市职教集团、工业企业共建实训基地,培养技工人才。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的5类人员,经市财政、人社部门认可,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融资成本

(一)加大过桥资金支持

鼓励市津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展中小微工业企业过桥资金服务,并保证80%以上资金用于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使用过桥资金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过桥资金月利率应不高于常德市收费标准。

(二)加大信用贷款支持

支持我市加入常德市中小微工业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市财政在常德市风险资金池建立后,根据本市企业信用贷款需求合理确定出资入股金,帮助工业企业开展信用贷款。

鼓励专门服务机构与政府性担保机构、银行开展三方合作,参照常德模式搭建无抵押信用贷款平台,该类平台为本市工业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发生代偿时,由市财政给予年度工业企业贷款代偿总额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企业共担风险的补偿。

(三)加强融资担保支持

常德财鑫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市工业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8%

三、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成本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严格落实《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湘财企〔201717号),对获得省级奖补的工业企业,由市财政局、市高新区财政分局分别按照1:1的比例配套奖补。

工业企业年内新增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剔除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由市财政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研发、生产自主创新产品,对2017-2019年工业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给予0.4万元/件的资助,所需资金从津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县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实施行政审批提速行动

推行重点工业企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实行批前指导、容缺受理、限时办结。深化项目代理工作,对业主自愿委托的工业项目,实行审批手续全程代办。探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予以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为核准前置条件的除外),行政审批机关可告知企业审批条件,企业业主以书面形式承诺,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审批材料,确保项目建成前办结全部审批手续。

(二)大力规范行政执法

严格落实涉企检查备案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防止检查过多过滥。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对企业给予5万元以上罚款和吊销许可证、执照及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依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保障企业的中介服务自主选择权

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开展的中介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不讲职业操守、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中介机构实施黑名单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其提供的证明文件不得再作为有效依据。

(四)健全企业减负监督举报机制

完善企业举报机制,由市优化办受理有关加重企业负担的各类举报,对企业举报的问题实施清单交办查处机制。

五、其他事项

高新区、市发改局、市科技工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每年须为企业向上争资争项1亿元以上。

市法院每半年帮助企业开展一次专题执行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解决企业胜诉判决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现行的相关各项扶持政策与本通知一并执行,并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各级各部门务必严格兑现落实,相关情况单独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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