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上访容易触犯的“十宗罪”!
胡搅蛮缠不可取,滋事牟利进班房
2018年7月9日,临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王某菊因长年缠访闹访、以进京非访登记为要挟强行索要财物,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王某菊是临澧县停弦渡镇某村村民。2014年以来,王某菊以反映邻居向某兰打掉其牙齿等问题为由,不断到县、市、省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违法上访。在相关部门对其信访问题给予查证并回复后,王某菊仍无理取闹,继续到县委、县政府等非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且拒不服从劝返安排,并以进京非访登记为要挟,两次强行向工作人员索要现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菊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以实施进京非访登记、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等手段,强行索要公共财物,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王某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小编提示: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应当正确、依法行使,有“权”绝不能任性,更不能当成一种牟利的工具,任何藐视法律、以身试法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微信转发失实信息石门一男子被依法治安拘留
2018年10月20日,石门县二都街道双龙社区居民熊某平利用微信,将一篇标题为“皂市移民维权活动大公开”的严重失实帖子,转发至有500名群成员的“皂市水库移民群”引发大量转载,该帖子编造虚假信息,煽动移民非法聚集上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熊某平被石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公安机关决定减轻处罚。10月26日,石门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有关规定,对熊某平依法行政拘留5日。
两居民因扰乱国家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被拘留
2018年11月21日,鼎城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非法召集、组织他人到国家相关部委违法越级上访,严重扰乱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李某、袁某二人分别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经公安机关查明,斗姆湖街道红星社区居民李某和许家桥回维乡广成山村村民袁某自2018年8月以来,以曾担任公办幼儿园教师,请求相关部门帮其缴纳社保、医保等为由,多次参与违法越级进京上访。2018年11月20日,李某和袁某二人再次非法召集、组织常德地区的多名幼教上访人员到国家教育部违法越级上访,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此,鼎城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李某和袁某分别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和七日的处罚。
公安机关在此提醒,通过信访途径反映相关问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条例》规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信访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的有关规定第五条: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示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上访容易触犯的“十宗罪”
随着城市诚信系统和个人诚信系统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个人的诚信、品行道德修养和行为方式也成为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违法犯罪个人信息会推送到城市征信系统和个人诚信系统,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影响到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征兵、报考公务员、就业等。特别是在越级非访中,极端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法群体性聚集引发的寻衅滋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敲诈勒索、诬告陷害、故意损坏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等违法行为,个人会触碰法律的红线,还可能会影响子女亲属。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对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设置了职业和行为的限制,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以下行业均不得录用:1. 公务员2. 法官3. 人民法院书记员4. 人民陪审员5.检察官6. 人民监督员7. 警察8. 律师9. 基层法律服务人员10. 公证员11. 司法鉴定人员12. 外交人员1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14. 行政执法人员15. 教师16. 幼儿园工作人员17. 执业医师18.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19. 会计20. 注册会计师21. 期货从业人员22.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23. 企业破产管理人24. 保险精算师25.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6. 保险营销员27. 拍卖师28.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29. 直销工作人员30. 专利代理人31. 证券从业人员3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33. 导游34.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35. 基金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37. 注册建造师38. 注册安全工程师39.注册测绘师40. 公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人员41.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42. 锁具修理经营者43.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保安人员44. 保安45.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46.土地估价师47.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48. 拒绝护照签发。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各级各部门必须竭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但是公民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非法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1:临漳县王某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违法上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法院认为王某违反信访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2:资源县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伤住院,为了引起政府重视,在未经任何申请的情况下,纠集百余村民来到县政府讨要说法,拉条幅、喊口号,县公安局局长带领干警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劝说游行示威队伍,但游行队伍拒不听从劝阻,还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粟某等人拘役缓刑。
案例3:邵阳市刘某以其原退休单位拖欠其工资等为由,多次到邵阳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访,在上访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恶劣影响。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案例4:商丘市张某因其亲属在北京上访期间突发脑溢血医治无效死亡,伙同马某等人为给区、乡政府施加压力,达到非法不正当要求,分别两次聚众到北京府右街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了两级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张某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
案例5:乐业县张某认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设的排水沟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在向政府所要巨额赔偿未果后,与另外两位亲戚一道聚集100余人,将弟弟的尸体抬到政府办公楼内停放,致使县委、政府的工作人员无法进行工作。法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对张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
案例6:某地段某与他人商议,为了向区政府施加压力,解决他们客运面包车即将到期后的经营权问题,组织50多辆面包车司机将车停在金桥客运南站内罢运,致使金桥客运南站秩序严重混乱,大量旅客滞留在路桥客运南站,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行为。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伤害案重审改判无罪,依法获得国家赔偿8万余元后,仍不断上访再次要求国家赔偿,金额从83万升至106万,并以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相要挟,向党政机关、事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法院认定其以上访为要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满检察院对公安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问题的调查结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捏造该院检察长苏某包庇、受贿以及行贿犯罪事实,先后采取上访和信访的方式向各级检察院、人大常委会等部门举报、控告,造成恶劣影响。被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刑。
案例9:来安县郑某因老宅基地被开发商非法占用等为由向有关部门反映,经有关部门调查其宅基地早已转农用地,不予处理。为此先后13次来到镇政府和县政府上访,上访的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以冲砸窗户玻璃、电动大门及其他设施等手段故意毁坏公共财物,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财物罪,遂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年。
案例10:通山县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访,在天黑的情况下,采取加速行驶、关闭车灯、随意转弯、闯红灯等危险驾驶方法欲摆脱跟随的警方及维稳工作人员,在警方表明身份拦截车辆时,仍继续向前行驶,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处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